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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灾为名掉包盗窃 近七万元换十年刑期

作者:雪洁  发布时间:2010-07-23 11:14:05


    43岁钟桂英是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人,看到老乡以看病消灾为名掉包盗窃钱财,也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弄点钱花。钟桂英与三名老乡一起来到北京,用此方式盗窃秦大娘全部的积蓄66000元。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钟桂英提起公诉。近日,丰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钟桂英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6月份,被告人钟桂英和小王、阿萍、阿金一起在老家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谢排村打牌,有人提出去北京以看病消灾的方法骗钱,因为老家有很多人这样干。第二天,四个人坐火车到了北京。到北京的第二天,四个人出来准备找人骗钱,由阿萍以找“神医”看病为名与老人搭腔,钟桂英负责带着老人去找所谓的“神医”,阿金负责偷听阿萍、钟桂英与老人的谈话,了解老人的情况后告诉假装“神医”孙子的小王,而小王以消灾为名要老人取来钱,并利用暂为老人保管钱的机会用报纸将钱掉包。四人就是用这样的方式掉包盗窃了被害人秦大娘全部的积蓄66000元。被告人钟桂英分得人民币1.4万,后回了老家。

    2009年10月21日,钟桂英和几位老乡再次来到北京想以这种方法骗钱,当时找到一个老太太聊,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庭上,被告人钟桂英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予以否认,辩称自己的行为是诈骗罪,自己没有看到到底有多少钱。

    被告人钟桂英的辩护人辩称,此案应认定为诈骗罪,被告人取得财产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取得方式不是窃取而是骗取,调包之前被害人对财物已失去了控制,钟桂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不属于组织和策划者,分赃也是由他人决定的,现能够主动退赃并揭发他人犯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桂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调包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关于被告人钟桂英及其辩护人的当庭辩解,本院认为基于被告人钟桂英等人采用的欺骗手段,本案被害人秦某仅是将个人财物交给钟桂英暂时保管,钟桂英采用调包的方式将秦某包内现金更换,系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式,故该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被告人钟桂英积极参与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仅是分工不同,并在事后参与分赃,故对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钟桂英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对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形,但其当庭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在宣判前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鉴于上述情节,故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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